【省公會】轉財政部賦稅署電子報,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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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轉財政部賦稅署電子報,請查照。(公布日期:2017/11/8)
一、核釋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規定
為解決境外電商業者申報疑義,財政部擬於近期核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之匯率換算規定,俾利該等業者進行營業稅申報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執行情形,該部於同年8月舉辦2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反映現行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之幣別匯率係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設定,部分業者銷售額計價之幣別無法適用,因此建請對該等外幣訂定一致性換算規定,俾利依循。
財政部說明,考量國際間尚無統一之外匯市場提供一致之匯率換算,為提供營業人簡便之匯率換算基礎,並利其申報作業,因此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3
二、財政部取消花生仁湯、銀耳露及仙草蜜等飲料品固形量須達50%以上之限制
財政部於106年11月2日核釋花生仁湯固形量未達18%、銀耳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3%及仙草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6%,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697號解釋該部79年11月1日台財稅第790367324號函規定飲料品以內含固體量(固形量)是否達到50%作為飲料品之認定標準,尚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惟飲料品之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相關機關允宜就認定標準適時檢討改進。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該部前經邀集學者、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各地區國稅局等相關機關研商後,取消飲料品固形量須達50%以上之限制,頒布花生仁湯18%、銀耳露23%及仙草蜜26%等飲料品固形量徵免標準,未達上開標準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符合上開規定不課徵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申請免課徵或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應將免稅利益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