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並發布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乙事,自民國111年起,本會援為會計師於出具專家意見書之自律規範,惠予遵循適用,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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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並發布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乙事,自民國111年起,本會援為會計師於出具專家意見書之自律規範,惠予遵循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05291號函辦理。
二、按前揭函示,茲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臺證上一字第11000245961號公告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提供會計師自民國111年起,依下列法規出具專家意見書時之遵循: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
-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六條。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
-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
三、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評估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是以,會計師決定承接案件前,應確認委任人之價格決定參考依據及是否能提供該等資料,以評估是否接受委任。
四、說明一所揭「本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證期(發)字第1080302242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併函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