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第10條、第40條條文及第16條附表38、第17條附表41、第33條附表62、附表63、附表65、附表66、「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及第15條附表16、附表16之1、「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及第15條附表16、附表16之1
- 發佈日期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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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函文請參附件
行政院公告資訊連結如下:
修正前後差異:
1.主要係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透明度(公開說明書、年報)
(e.g.掲露決議議案相關內容、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性別...等)
2.推動債券市場發展,簡化公開說明書編制內容,及強化承銷商職能之掲露、出具聲明書(金融業)
3.明確定義應掲露財務資料之範圍(金控、銀行、票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