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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精心規劃「運用新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69至72號之查核」課程,敬請 會計師及助理人員踴躍報名。

  • 發佈日期 /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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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新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69至72號之查核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1,000元

講師介紹: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 李建然教授

課程大綱:

一、審計準則公報第69號「外部函證」

  (一)外部函證的證據力

  (二)外部函證程序之設計

  (三)管理階層拒絕查核人員寄發詢證函

  (四)外部函證程序之結果

  (五)消極式函證

  (六)評估所取得之證據

二、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 門資訊之特別考量」

  (一)存貨之查核

  (二)訴訟與索賠之查核

  (三)營運部門資訊之查核

三、審計準則公報第71號「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

  (一)決定是否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

  (二)評估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適當性

  (三)於查核報告中提及查核人員專家

四、審計準則公報第72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

  (一)法令遵循之責任

  (二)依查核人員之責任區分受查者須遵循之法令

  (三)考量法令遵循之查核程序

  (四)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之溝通及報告

  (五)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六)書面紀錄

上課日期

上課地點

          講師

4月8日(三)

             下午2-5時

台北市徐州路2號

(台大國際會議中心402室 )

李建然教授

6月4日(一)

下午2-5時

台中市自治街155號6樓-3

(省公會中區辦公室)

李建然教授

6月12日(一)

下午2-5時

高雄市民生一路56號4樓-4

(高雄市公會講習中心教室)

李建然教授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

      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

      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ㄧ)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 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若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

 

專業教育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嘉松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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