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會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新增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業經財政部104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43010號公告(如附影本)發布,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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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會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新增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業經財政部104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43010號公告(如附影本)發布,請查照。
函文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