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規範」核備,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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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規範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106年9月27日第10屆第26次理事會議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0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40850號函同意核備)
一、依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在職訓練對象:依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防制洗錢專責人員。
三、在職訓練時數:每年至少6小時,但得依實際需求酌調。
四、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
(一)本規範之在職訓練時數,不計入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各款原有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屬外加之時數,且其中至少應有3小時,屬於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第1款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
(二)本規範所認列之在職訓練機構,為會計師公會及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第8款之機構。
(三)會計師在職訓練之時數,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登錄統計;會計師事務所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訓練時數,由事務所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練證明,並自行登錄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