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經濟部107年0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1號函 : 本部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如說明部分, 不再援用,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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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查本部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說明:
「公司法修正(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後,處分資產之損益應
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至於處分之
資產前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
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部分,因有關
處分前已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之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公
報第8號第18條對於認列資產重估增值及處分之會計處理
已有明文規範,以及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
及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項目,爰前開說明部分,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