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關於會計師若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規定,受委任出意見書時,謹建議參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正確」一詞所指之範圍,加註於聲明事項,請 卓參。
- 發佈日期 /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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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會計師若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規定,受委任出意見書時,謹建議參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正確」一詞所指之範圍,加註於聲明事項,請 卓參。
說明:
一、依本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2日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提報本會理事會民國108年4月11日第11屆第9次理事會議決定辦理。
二、會計師依取處準則規定,若有受委任出意見書之時機,建請宜注意取處準則第5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審酌受任,庶免涉法律風險,謹先陳明。
三、旨揭建議於意見書之聲明事項,加註「正確」一詞之所指之範圍,惠予參酌如下:
(一)參考制定評價準則公報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103)基秘字第0000000298號函釋,於意見書之聲明事項加註:本聲明所稱之正確,係指已自資訊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
(二)前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103年12月25日(103)基秘字第0000000298號函釋略如下:第八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使用」,係指「引用或採用」;「真實」係指「就複核人員盡專業應知之範圍內,所使用之資訊有可靠且可信之來源」;「正確」係指「已自該資訊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