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財政部函:有關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核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發佈日期 / 2022-12-19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781 請參閱財政部111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1010004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