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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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執行業務進行申報時,針對各申登機關之要求,若有疑義,請於103年2月28日惠復,俾憑彙辦是感

  • 發佈日期 /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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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號9樓之1

聯絡人:宋美慧

聯絡方式:02-23925077分機18

網址:http://www.roccpa.org.tw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301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會計師依照新修正實施「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執行業務進行申報時,提供各申登機關要求之疑義回復表(P.2)。

二、「102年6月2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202416340號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修正發布全文11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乙份。(P.3-P.24)

三、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所刊載「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範例)(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本額變動表」(範例)(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乙份。(P.25-P. 42)

主旨:關於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執行業務進行申報時,針對各申登機關之要求,若有疑義,請於103年2月28日惠復,俾憑彙辦是感。

說明:

一、依本會103年1月15日第9屆第18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102年6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202416340號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修正發布全文11條,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之新規定,爰請  惠辦如旨揭

正本: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全體會計師

副本:本會法規法務委員會

 

理事長  羅 淑 蕾

 請參閱見意見回復表及相關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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