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2月28日移署移字第1090134535號函:經營移民業務依法應經本署許可始得經營,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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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署106年11月24日移署移字第1060129170號函
諒達。
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同)第55條第1項規定,經營移
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本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本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
營業。次依第56條第1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
款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
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
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三、邇來屢接獲民眾檢舉會計師事務所涉嫌未經許可違法經營
移民業務,本署已錄案調查,倘經查證屬實,將依第75條
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而經營
第56條第1項各款移民業務,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為避免會計師事務所誤觸
法令而受罰,請貴公會惠予協助宣導。
四、有關移民業務機構設立及相關規定,可至本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業務機構管理
專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