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請確實依會計師法第18條申報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
- 發佈日期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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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確實依會計師法第18條申報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4月11日第12屆第33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會計師法第18條
1.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3)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4)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2.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三、申報相關規範請參照: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網→公會服務→全國聯合會→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異動表及申報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異動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