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經濟部108年7月3日經審字第10804602841號函:訂定「經濟部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9-07-0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