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關於本會辦理登錄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工作,惠予明(114)年1月31日前,提供113年度符合「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3款至7款之進修時數資料,俾憑核登是感。
- 發佈日期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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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本會辦理登錄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工作,惠予明(114)年1月31日前,提供113年度符合「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3款至7款之進修時數資料,俾憑核登是感。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第4條第3款至第7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辦理。
二、第4條第3款至第7款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之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第3款: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課程或科目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者。
(二)第4款: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三)第5款: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者。
(四)第6款: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媒體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
(五)第7款: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研究撰有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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