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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會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函轉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影本,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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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會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函轉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影本,請 查照。
主旨:財政部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份,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轉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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