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經濟部111年12月5日經審字第11104604991號函:修正「經濟部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2-12-1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51 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