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會】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為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不適用暫繳申報及繳稅之規定,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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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為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不適用暫繳申報及繳稅之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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