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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規範

  • 發佈日期 /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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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規範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106年9月 27日第10屆第26次理事會議通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0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40850號函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107年1月 25日第10屆第30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第(一)款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3月31日金管證審字第金管證審字第1070308899號函同意核備

 

一、依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在職訓練對象:依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會計師 及會計師事務所防制洗錢專責人員。

 

三、在職訓練時數:每年至少6小時,但得依實際需求酌調。

 

四、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

 

(一)本規範之在職訓練時數,不計入「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各款原有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屬外加之時數其中至少應有 3 小時,屬於「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第 1 款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餘可為「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第1款以外各款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

 

(二)本規範所認列之在職訓練機構,為會計師公會及會計師職前訓 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第 8 款之機構。

 

(三)會計師在職訓練之時數,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登錄統計;會計師事務所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訓練時數,由事務所 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練證明,並自行登錄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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