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為彰顯會計師依法擔任稅務代理人,謹鼓勵 貴會計師於名片,加印合格「稅務代理人」之職稱,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6-08-10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14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505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為彰顯會計師依法擔任稅務代理人,謹鼓勵 貴會計師於名片,加印合格「稅務代理人」之職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5年6月30日第10屆第11次理事會,及公共政策委員會105年7月14日第4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會計師法」第39條、「所得稅法」第102條及「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規定,會計師係合格「稅務代理人」,擁有高考層級之稅務代理專業智能,為彰顯會計師肩負納稅義務人與政府機關溝通橋樑角色,裨益稅政稅制健全發展甚鉅,爰鼓勵全體會計師卓採如旨揭之作法。
正本:全體會計師
副本: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
理 事 長 陳 富 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