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7-02-17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58 行政院公告資訊連結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