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請本會辦理會計師於兩岸執業情形之管理事宜,如說明二事項,惠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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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302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請本會辦理會計師於兩岸執業情形之管理事宜,如說明二事項,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年2月11日證期(審)字第10300044651號函辦理。
二、我國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欲赴大陸設立事務所及設立辦事處,需分別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申請許可。依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金管會證期局),函請本會轉知會計師擬赴大陸投資(設立)事務所或辦事處者,應事先將有關投資(設立)人基本資料、投資目的及計畫、投資金額、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地點、設立型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辦事處、代理記帳機構)、業務範圍及是否已申請等相關事項,向該會證期局申報備查,並副知本會,且請本會建檔管理;另,金管會證期局於103年2月11日證期(審)字第1030004465號函,請投審會嗣後核發許可函時,應副知該會證期局及本會。
三、其次,金管會證期局請本會適時掌握國內會計師於兩岸執業情形,若發現會計師涉及影響國內執業之具體違規事證者,報請該局查處乙節,併請 注意遵循相關規定。
正本:全體會計師
副本: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免附件)
理事長 羅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