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及第5項,訂定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6-11-22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428 詳文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