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經濟部108年2月15日經商字第10802402391號函:「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 登記之處罰鍰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以 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為「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 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並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9-02-19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637 ~~詳內容如附件,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