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來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得享受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發佈日期 / 2019-05-10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17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來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且以依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始有其適用,不符合規定者,應一律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文宣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