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茲訂定會計師自律相關規範,如說明,敬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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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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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02-23925077分機19
網址:http://www.roccpa.org.tw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311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茲訂定會計師自律相關規範,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50591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計師自律相關規範如下:
(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會計師辦理投資性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作業規範暨三項複核作業文件範本之總說明。(P.3)
(二)附錄一: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作業規範。(P.4〜P.9)
(三)附錄二:會計師辦理XXX公司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作業程序檢查表。(P.10〜P.17)
(四)附錄三: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書範本。(P.18〜P.19)
(五)附錄四: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之複核聲明書範本。(P.20〜P.21)
三、前開附錄四: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聲明書範本,第一點所訂「…所稱『使用』、『真實』、『正確』之定義,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並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8號 『評價之複核』相關條文及解釋辦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103年12月25日(103)基秘字第0000000298號函釋如下:第八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使用」,係指「引用或採用」;「真實」係指「就複核人員盡專業應知之範圍內,所使用之資訊有可靠且可信之來源」;「正確」係指「已自該資訊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茲隨函併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103年12月25日(103)基秘字第0000000298號函影本乙份供參,並請 審慎評估受委任應負之權責。
正本:全體會計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理事長 羅 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