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辦法107.10.8
- 發佈日期 /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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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及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辦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107年9月13日第11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0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 1070336225號函洽悉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四點訂定之。
第二條 具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每年至少需完成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三小時;其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於申請執業當年度亦同。
會計師事務所依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一)所指定之專責人員,每年至少須完成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三小時。
第一項在職訓練時數得計入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進修時數。
第三條 本辦法認列之在職訓練機構,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機構。
第四條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時數,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登錄統計;會計師事務所指定之專責人員訓練時數,由會計師事務所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練證明,並自行登錄控管。
未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在職訓練時數之會計師,全聯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7年度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學分計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