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5年08月31日證櫃監字第1050201018號為實務作業之需,請 貴公司嗣後倘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分割減資案件時,應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之前5個營業日,填製「上櫃公司減資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並函報本中心,倘未依程序辦理,宜先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撤回案件,待補正相關程序後再重行申報,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6-09-01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828
詳含文請參附件
詳含文請參附件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
1050201018.pdf | 67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