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自107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7-07-0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70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之IFRSs。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制財務報告,並應依下規定辦理。 四、本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五00二六八三四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