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檢送經濟部函復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39條第2款得執行「資產估價」之規定,出具相關之評價報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適用疑義乙件,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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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經濟部函復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39條第2款得執行「資產估價」之規定,出具相關之評價報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適用疑義乙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民國111年11月15日經商字第11100091660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復略以:
(一)會計師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專家,應無疑義。
(二)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會計師就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為查核簽證時,取得另一專家(包括會計師)之鑑定價格意見書,於法並無不合;惟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仍應就另一會計師(專家)出具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依同條規定評估是否採用,此乃公司法第7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規定,所賦予會計師之權利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