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1月29日證櫃審字第10400019532號函:檢送本中心修正後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 準則」第3條、「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3條 、「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條及「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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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食安並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規定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