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 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起改採開立電子發票,得繼續適用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獎勵措施。 發佈日期 / 2014-03-2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