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得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有關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之規定符合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6-11-11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217 詳文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