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內政部移民署106年11月24日移署移字第1060129170號函 : 經營移民業務依法應經本署許可始得經營,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17-12-01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217 如有移民業務機構設立或相關法規等問題可自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專區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