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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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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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95年10月19日第7屆第3次理會議通過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97年8月14日第7屆第25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99年5月21日第8屆第10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5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 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16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究國際租稅及稅制稅務學術等事項。
        二、稅制及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會計師代理稅務事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稅務之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 

              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

              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

              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於本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及有關召集人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

              委員核定並通知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九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五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

                 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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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辦事細則_2024.11.21F.docx 28kb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