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務發展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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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1月13日第12屆第66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維繫及強化會計師法定業務。
        二、配合經濟環境之演變,研究開發、拓展會計師潛在新業務之發展。
        三、協助解除各區特殊之執業障礙,以尋求公平競爭之執業環境。
        四、協助會員加強經營及拓展專業業務之能力。
        五、精進會計師群體資訊運用能力。
        六、其他有關促進會計師業務發展之事項及依法令得辦理之工作。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於本委員會閉會期間,如相關議案設有小組處理者,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員核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未針對相關議案設有分組者,由主任委員裁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後核定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依業務需要,便利工作推展,得設執行長一人,並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選任召集人及組員若干人,推動本委員會業務。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送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得依行政工作需要,設置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七日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得聘專家學者列席委員會議,並得陳述意見或備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酌支車馬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公會會員,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審核完竣及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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