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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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作業辦法」條文

  • 發佈日期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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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作業辦法」

99年1月18日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第1次委員會擬訂10條條文草案
99年1月22日全聯會第八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13屆第5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26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受理委託鑑定案件時,主任委員應選派委員組成作業小組辦理。

前項作業小組,應由本委員會三位以上委員共同組成,並推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四條 作業小組於執行鑑定工作時,如有必要,得提請主任委員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協助。

第五條 作業小組於執行鑑定工作時,應予當事人充分說明之機會。

第六條 作業小組應就審查結果作出鑑定意見書,提交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對鑑定意見書有不同意見之作業小組之委員得提出書面意見,併同鑑定意見書提交本委員會審議。

本委員會決議作成之鑑定意見書,由理事長及主任委員於鑑定報告具名後,函復委託人並副知理事會。

第七條 前條鑑定意見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委託鑑定之範圍或項目。

三、案情概要。

四、鑑定之發現及意見。

五、相關證據及附件。

六、報告日期。

第八條 鑑定委託案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超過二個月。但案件複雜者,作業小組得報請主任委員同意延長之。

第九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時,應繳納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包含:鑑定審議費、鑑定委員鑑定費、鑑定助理費、差旅費及行政管理費。

第一項委託契約及前項鑑定收費標準由委員會擬訂,報請理事會核備。

委託人不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者,本委員會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不受理其委託鑑定。但經全聯會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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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作業辦法-113.12.12第13屆第5次理事會通過版.pdf 81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