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政策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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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政策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83年11月15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9月15日第5屆第2次理事會修正第2條第1項第5款條文
民國89年11月17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13屆第5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掌握世界潮流、國家走向與社會發展趨勢,研究各項重大中心議題,提供可行性政策方案,貢獻會計師專業智慧。
二、動員會計專業學術領域,凝聚社會共識,協助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
三、結合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環境品質改善,維護會計師執業權益。
四、擴大會計師參與層面,提升會計師服務社會功能。
五、有關公共關係連絡。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於本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及有關召集人,就具時效性之議案,經前述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本年六月三十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及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九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遴聘顧問,依委員會邀請列席委員會議,得陳述意見或備供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