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台中)財團法人法研析─兼論長照機構法人及醫療法人
- 發佈日期 / 2019-10-18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2163
- 活動日期
- 報名期限
- 活動地點台中市自治街155號6樓-3(會計師公會中區辦公室)
- 報名方式站內報名
- 餐飲提供否
- 報名狀況已截止
活動內容:
台中 |
財團法人法研析 |
11月13日(三) 9:00-16:00/2000元 |
台中市西區自治街155號6樓之3(中區辦公室) |
「財團法人法研析─兼論長照機構法人及醫療法人」
講師介紹:
金世朋會計師
財團法人法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以往各部會之行政命令「審查許可及監督要點」應走入歷史。除了少數財團法人制定特別法外,一般財團法人均應遵行此法。
制定特別法之財團法人以衛生福利部為多,計有醫療法人及長照機構法人;另教育部主管之私人學校法不在本次研討範圍。
本次研討內容以民間財團法人為主,且僅探討財團法人之會務及財務,至於業務部分因各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不同而有差異,不在此述。
研討大綱:
壹、財團法人法:
甲、一般規範
乙、會務規範
丙、財務規範
貳、長照機構:
甲、長期照顧服務法簡介
乙、長照機構法人
丙、會務規範
丁、財務規範
參、醫療法人:
甲、一般規定
乙、會務規範
丙、財務規範
肆、財團法人之稅務
伍、結語(實例研析)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ㄧ)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
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
,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
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
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