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專教會】11月19日(台中場)「行政救濟案例分享」
- 發佈日期 / 2020-10-14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898
- 活動日期
- 報名期限
-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區自治街155號6樓之3 (中區辦公室)
-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報名方式站內報名
- 餐飲提供否
- 報名狀況已截止
- 聯絡窗口(02)2392─5077#14 廖雅柔
- 報名備註一、敬請已報名者,於課前提早報到及繳費。 二、現場報名者,一律於下午2:00後,開放受理繳費入場,敬請 見諒。
活動內容:
「行政救濟案例分享」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1,000元
講師介紹:楊葉承主任/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
課程大綱:
一、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之期限與應注意事項。
二、復查會與訴願會之運作方式與公正性問題。
三、行政救濟是否有可能增加應納稅額或罰鍰? 談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訴願機關與原處分機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四、實質課稅原則案例分享:
(一)躉繳保費遺產稅課稅問題
(二)農地徵收前移轉為租稅規劃抑或租稅規避?是否可以補稅處罰?
(三)租稅規避之核課期間應為幾年?(5年、7年)?核課期間何時起算?
(四)成立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之租稅規避議題。(大立光有無可能適用?)
(五)所得基本稅額修法通過前移轉未上市櫃股票有無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五、推計課稅與是否可以推計處罰議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六、撤銷重核與撤銷原處分之不同(案例分享)?為何有所謂的萬年稅單?納保法實施後還會存在萬年稅單嗎?兼論稅捐稽徵法第21條修正草案議題。
七、納保法實施後的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
八、一行為不二罰的認定問題?
九、大法庭之度介紹與大法庭裁定案例分享。
十、其他經典判決案例分享。
上課時間與地點:
項 |
區別 |
上課日期 |
上課地點 |
一 |
台北 |
11月4日(三) 上午9-12時 共3小時,1000元 |
台北/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101廳 (台北市徐州路2號) |
二 |
台中 |
11月19日(四) 下午2-5時 共3小時,1000元 |
台中/台中市西區自治街155號6樓之3 (中區辦公室) |
三 |
台南 |
11月24日(二) 下午2-5時 共3小時,1000元 |
台南/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389號9樓 (南區辦公室) |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一)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一堂3小時(1,000.元)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若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
四、因應疫情,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課程如下:
(一)請場租單位於課前,進行全面消毒。
(二)要求學員一律佩戴口罩。
(三)本課程僅提供熱飲茶水。